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合规,根据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印章、经济管理学院公章(行政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条 印章应存放在办公室带锁的抽屉内或专用保险柜,随用随取,用毕立即归位上锁。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学院办公室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使用,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监印。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代管,做好交接手续,代管人员按同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印章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报告,并办理印章废止手续。在管理和使用中出现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对伪造公章或使用伪造公章者,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查处。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经济管理学院公章(行政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院名义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文件;
(二)以学院名义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的函件、介绍信;
(三)以学院名义对外公务接洽、处理的材料;
(四)涉及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业务工作的各类报表、申报材料、证明文件;
(五)学生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学院荣誉证书、聘书等资格类证书;
(七)其他需使用学院印章的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印章使用范围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党建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条 印章使用应遵循“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先由经办人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根据业务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章。经办人持所需用章材料到学院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核对审批结果及用章内容无误后,在用章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在《经济管理学院印章管理登记表》上详细记录用印日期、用印内容、文件数量、印章类型、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一事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管理学院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