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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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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0-11-04 17:41:3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印发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2014

67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 、《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 )、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行〔2018137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行〔2019141 )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广州市五

区(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下同)之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

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按《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办法》粤开大办〔201941 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厅级

软席(软座、软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处级,

正、副高级职称人员

硬席(硬座、硬,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原则上不坐飞机)

 

 

凭据报销

(二中级职称、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要从严控制,须事前由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批,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审批乘坐飞机的,按同路程火车票(或动车二等座车票价格报销,如果机票价格低于同路程火车票(或动车二等座)


 

 

车票价格的,可凭机票价格报销。

第六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 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在晚 8 时至次日

7 时期间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 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含动卧,按照软卧(含动卧)车票报销。

     差人员原则以利公共交工具主要

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部门经费审批人批准,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执行《省直机关和 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财行〔2018137 )相关规定。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从学校所在地广州、中山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包含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经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

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包括饭店   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执《省直党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粤财行201654 。该标准

是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可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

住在自己家里、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或其他特殊 情况,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

面说明情况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 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 同一标准,每人每天 100 元。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

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 40 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自行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

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

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

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自行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 50%交纳。

第二十条  学习培训、调研等时间在 15 天以内(含 15 天)

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执行;超过 15 天以上部分,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40 元,市内交通(公交、地铁)凭票报销。

第二十一条  带领学生参加各类大赛的,市内交通(公交、

地铁)凭票报销,每人(含学生)每天发放伙食补助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到各市、县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教学

点参加论文指导、答辩、授课及到其他高校访学等计酬或计入工作量的业务活动,不补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各类已包干经费的考察、学习等差旅,不再领

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到广州市区五区(同上)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

班,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 1 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

第二十五条  到广州市五区(同上)以外实(见)习人员,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非在途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4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干部、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人

员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安排到国内、省内挂职的人员按照相关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执行。

 

8 —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由所在部门(单位)承担,在

“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严禁向下级单位或业务管辖部门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

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均按规

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应诚信守法,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合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

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3 1 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粤开大财〔20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